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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山大研字〔2017〕59号)

浏览: 发布时间:2017-09-15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留学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

研究生因学习、科研工作或论文写作的需要,出国(境)进行短期访学、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查阅文献资料等,时间不超过3个月者,应提交《山东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申报表》、外方邀请函等,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及国际事务部审批备案。此类出国(出境)不予延期。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

单位公派出国(境)包括学校或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协议的长期校际交流访学项目、学院或导师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两类。

(一)校际交流

学术型研究生因学习、科研工作需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校际交流访学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上,由研究生自愿报名,经导师同意,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和国际事务部共同审核确定派出名单,国际事务部办理有关出国(境)等手续。此类出国(出境)不予延期。

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6个月以上的单位公派出国(境)校际交流,须在离校时办理休学手续。

(二)联合培养

学校支持学院和研究生导师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外方合作单位应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或先进的实验条件,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外学习、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派出之前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并与外方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协议中应明确联合培养方式、留学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中外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归属、答辩和授予学位等对研究生的要求等事项。

(三)办理程序

研究生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等原因,以单位公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或进行合作科研,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应提交《山东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申报表》、《在校研究生申请出国(出境)审批表》、外方邀请函以及联合培养协议等,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国际事务部及财务部审批备案。

三、国家公派出国

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按照国家项目要求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派出。

四、自费出国(境)

(一)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时间在一年以内,离校前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研究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时间超过一年,离校前应办理退学手续。因自费出国留学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出国签证未获准者可申请复学。

(三)应届毕业生以及因各种原因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其自费出国留学申请。

(四)研究生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期间违反有关法规和学校纪律,学校将取消其在校内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学籍管理及返校报到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研究生,回校后在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进行。离校前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学校不予承认在外学习的学分,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籍状态为出国状态,将不能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及申请论文答辩等操作。研究生留学到期应按时回校完成全部学业,进行论文答辩。回校报到时,研究生本人应持护照、总结、成绩单等有关材料到学院及研究生院、财务部等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 进行中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外学习、科研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留学研究生可变更留学期限,回国时间提前或延期超过一个月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外双方导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延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还应提交延长留学时间后的联合培养科研计划。未经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公派出国逾期不返者,学校将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研究生在外学习交流时间,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计入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年限,其学制不因出国(境)而改变。

(五)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期间视同在校学习研究生。

六、其他

(一)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旅游、移民和劳务输出等。

(二)研究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等的有关费用自理。

(三)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留学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学生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返校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138号文件),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

(五)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出国进行科研合作、参加学术会议以及联合培养的,按我校教职工有关出国(出境)的规定办理,并参照本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人事关系不在山东大学的研究生,期间经工作单位批准出国,应在山东大学办理出国备案手续后,回所在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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