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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编辑:学位办 浏览: 发布时间:2007-10-20

山东大学研究生院 2006-11-23 11:34
 







第一条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做好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旨在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高等学校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教学和科研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者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

2.申请者在国内高等学校工作(包括在高等学校博士后工作站作博士后研究工作);

3.申请时间在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被批准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后五年内(含批准当年)。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学研究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

2、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长年限,自作者申请资助项目并获得批准的次年开始,至优秀论文名单批准后的第六年结束。资助项目持续时间未满最长资助年限的,可在该项目完成之后按照本办法继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每个资助项目的年资助金额一般为515万元,对于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良好应用前景的项目年资助金额可为1520万元。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性质、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资金资助能力确定。

资助资金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期间内分年度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者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每年的101日至1031日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助项目资金决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负责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获得资助后,每年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经所在高等学校核实后,于101日至1031日报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继续或终止资助。

第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结转专项资金经费;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撤消奖励的作者,已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终止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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