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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学位[2015]10号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在职教育中心 浏览: 发布时间:2016-02-12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完善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获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中的相关内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仍然按原规定管理。  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细则,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附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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